首页 > 宏观 > 正文

焦点速讯:隐瞒所卖房屋为“凶宅”?法院判了!

2023-03-01 18:22:00来源:潇湘晨报

辛苦攒钱终于买房“上岸”,购房一年后,却从他人口中得知所购房屋是“凶宅”。3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四川锦江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该院依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辛苦攒钱终于买房“上岸”,购房一年后,却从他人口中得知所购房屋是“凶宅”。3月1日,潇湘晨报记者从四川锦江法院微信公众号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卖方隐瞒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遂判决卖方赔偿买方违约金。

买方甲与卖方乙、丙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乙、丙的房屋。合同中,卖方确认房屋内未发生过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内坠出死亡、意外死亡等非正常死亡事件。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入住后,买方与他人闲聊得知,该房屋发生过小孩坠楼事件,后经调查取证,证实确有其事。买方请求卖方回购房屋未果,遂诉至法院。

卖方辩称,因从未进行过房屋买卖,不清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买方及中介公司也从未询问过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孩子坠楼是伤心事,不可能逢人便说,且即使发生过坠楼事件,也不影响买方使用房屋。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案涉房屋内发生的高坠事件属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卖家作为出卖人,签署合同前有能力也有义务阅读相关条款,因此,即使中介公司未就非正常死亡事件口头询问,卖家也应当按约如实告知。虽然涉案房屋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但可能会引发某些不良心理感受,与大众趋吉避凶的愿望相违背,进而影响其购房决策。

房屋买卖属于生活中重大事项交易,卖方对于与房屋有关的信息,特别是对合同订立与否或合同订立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向买方予以披露,这亦是作为一名善良守信的合同相对人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论是基于合同约定,还是诚实信用原则,卖方在出卖房屋前均应将房屋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如实告知买方,未如实告知,属于隐瞒,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买方不主张卖方回购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再次出售低于市场价格的损失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卖方的过错程度、案涉事件性质及可能导致的影响、合同签订及履行等情况,酌情确定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趋利避害、择善而居,是我国的传统风俗。公众对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存在一定避讳心理,会影响其购房意愿,甚至导致房屋贬值,对房屋买卖产生重大影响。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对善良风俗的尊重,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在对合同相关事宜尽量进行明确约定的同时,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可能影响房屋成交及价格的信息,卖方应当如实披露,以免后期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综合锦江法院报道

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关键词: 非正常死亡 如实告知 诚实信用原则 中介公司 合同约定

责任编辑:hnmd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