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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新!上海一男子同意妻子婚内与他人生子,离婚后他还要支付抚养费吗?

2022-12-28 22:16:10来源:潇湘晨报

摘要:因自己无法生育,同意妻子婚后可与他人生子,由夫妻二人共同抚养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亭林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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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自己无法生育,同意妻子婚后可与他人生子,由夫妻二人共同抚养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亭林法庭受理了一起离婚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钱先生态度坚决地表示,离婚后自己不出小孩的抚养费。这引起了法官的注意: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很少有当事人会在法官面前如此表态。一番询问后,钱先生说出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协议”。

钱先生与马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不久便办了结婚手续,至今已5年有余。钱先生早就知道自己无法生育,在婚前告知了马女士,并同意马女士婚后可以另行与他人生孩子,由夫妻二人共同抚养。婚后第二年,马女士生下了女儿,随后,双方因琐事矛盾频发,日积月累无法调和,夫妻感情也日渐淡薄,最终闹至离婚。

庭审中,马女士不愿透露孩子的生父是谁,但向法庭提供了与钱先生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证明钱先生曾答应共同抚养孩子。钱先生认为自己并非孩子生父,不应在离婚后再支付抚养费。慎重起见,法官让钱先生与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钱先生确实不是孩子的生父。至此,这桩离婚纠纷的事实已经查清。

法官指出,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夫妻双方就女方婚内与他人生子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无法受到法律保护。钱先生并非孩子生父,按法律规定的确不需再支付抚养费。不过,法官告诉钱先生和马女士,孩子因两人的奇葩约定来到这个世界,不应成为两人闹矛盾的牺牲品,建议双方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钱先生与马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孩子随马女士生活,钱先生不承担抚养费,但一次性补偿马女士2万元。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关键词: 公序良俗 日积月累 这个世界 结婚手续 早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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