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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速看料】女工下班途中摔伤不被认定“工伤”

2022-09-28 08:02:03来源:潇湘晨报

金山网讯9月22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婷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认定、刘婷下班途中摔伤导致“工伤”的赔偿事宜,法庭


(资料图片)

金山网讯 9月22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刘婷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认定、刘婷下班途中摔伤导致“工伤”的赔偿事宜,法庭作出了判决并生效。

据了解,2021年8月,刘婷入职丹徒一家裘革制品厂从事台板工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4日23时许,刘婷驾驶电动车出厂门后,在厂门东侧附近摔倒受伤。事发当时,刘婷并未在现场报警。直到一个月后的12月14日,刘婷至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原始现场灭失,且其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具体操作状况不明,导致事故成因无法全面、准确判定。事后,刘婷与用工单位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为了申请工伤认定,她起诉至丹徒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庭审中,裘革制品厂相关负责人辩称:他们只是一个小作坊,与刘婷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告知厂里,而非事故发生后一个月才告知。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婷主张她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交易流水、谈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刘婷是接受被告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工资亦是由被告发放,因而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在关键的认定工伤环节,承办法官邰利明释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此案中,事发一个月后,刘婷才向公安机关报案,很难还原事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只依靠她的口述,且其他证据的佐证,难以证明其受伤发生在下班途中。与此同时,根据刘婷的陈述,事发时为“单方”交通事故,即便事故存在,其自身可能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此种情况下亦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就业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未能订立,则要注意保存收集在用人单位工作时的工资条、考勤表、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利于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方可为今后的认定工伤提供有效证据。(徒法萱 翟进)

(文中人物为化名)

关键词: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公安机关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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