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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动态:珠海香洲法院对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开“罚单”

2022-08-05 21:57:19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珠海香洲法院对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开“罚单”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友婷通讯员苏倩雯肖辉燕李宇欣诉讼不是儿戏,然而,总有人企图诉中使

原标题:珠海香洲法院对不诚信诉讼当事人开“罚单”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刘友婷 通讯员苏倩雯 肖辉燕 李宇欣

诉讼不是儿戏,然而,总有人企图诉中使“计”。近日,珠海香洲法院对三起民事案件不诚信诉讼当事人,连开三张“罚单”。


(资料图片)

今年1月,蒋芳向香洲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诉称钼某公司向其售出的栗子“货不对版”,构成欺诈,要求该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赔付500元,并负担其因维权而支出的交通、通讯、法律咨询及误工等费用12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蒋芳提交的律师费增值税发票的备注处记载有仲裁案号,但蒋芳坚称该发票是其因本案支出的代理费发票。承办法官随即向律师事务所发出《调查函》,回函称票据系蒋芳与其任职公司一起劳动仲裁案件中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与本案无关。承办法官向蒋芳出示律所回函,再次就该笔费用询问,她辩称虽不全是因为本案而支出的费用,但发票是真实合法的,仅仅在关联性上有所欠缺。

香洲法院认为,蒋芳在庭审过程中对于代理费支出的陈述属于虚假陈述,并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了法院审理案件,构成妨害民事诉讼,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本案原告为了多赔点,动了歪脑筋,提交与本案无关的律师费发票,试图扩大获赔损失,谋取不法利益,属于提供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办案法官说道。

无独有偶,洋某公司与建某公司签订有《石材采购合同》,因建某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洋某公司于2022年3月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某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工程对账结算单》向其支付货款90余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等。

承办法官在核对证据原件时发现,洋某公司起诉时提供的《工程对账结算单》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两份结算单金额相差30000元。面对承办法官追问,洋某公司承认复印件上部分货款金额系其自行添加,但又提交了一份与双方常规交易和结算方式不符的所谓“发货清单”,坚持向建某公司主张额外的30000元货款。

香洲法院认为,洋某公司先是在复印件上擅自添加货款数额,后又将无真实购销交易的单据作为交货凭证企图混淆过关,洋某公司伪造证据材料,无视客观事实,严重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对洋某公司处以罚款50000元。

2015年2月6日,高青林与林强生签订《借款合同》,确认林强生向高青林借款345万元。因未依约还款,同年11月,高青林将其诉至香洲法院,要求还本付息。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还款事宜自愿达成协议,香洲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林强生提出再审申请。原来,他们之间并未发生真实借贷关系,林强生系欠案外人梁冲345万元赌债,而梁冲又拖欠高青林300多万元借款,各方为了结债务,提出由林强生代梁冲向高青林还款的方案。高青林明知林强生欠的是赌债,却也欣然同意代还款方案。为了让其对林强生的债权显得更加“真实”,高青林等人制造了相关银行转账流水。他此前没有如实陈述所谓“借款”系林强生欠梁冲345万元赌债转化而来,也没有说明转账支付的345万元一直由高青林本人实际控制,林强生并不能支配款项的事实。

香洲法院再审认为,他们为了配合梁冲一伙追讨赌债而签订所谓《借款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无效,345万元始终处于高青林等人的掌控之下,未完成借款合同的交付义务。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高青林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高青林在原审诉讼时,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隐瞒真实法律关系和重要证据,妨碍法院正常审理案件,以欺骗手段获得民事调解书,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0元 。

法官提醒,诉讼应靠“真凭实据”。隐瞒、欺骗、串通、造假等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冲击诚信底线,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近年来,香洲法院强化主动审查,坚持严格惩戒和源头预防,着力构建标本兼治的虚假诉讼惩防体系,营造风清气正、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自2021年以来,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人,罚款13人,罚款金额达53.5万元。下一步,香洲法院将继续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持续亮剑,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空间。

关键词: 承办法官 诉讼当事人 借款合同 珠海香洲 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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